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闲置房产租赁 项目竞价公告
所属分类:通知公告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  关键字: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12

公告编号:kxy-sds(2025)-001

为盘活闲置资产、优化资源配置,现将两处由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管理的闲置房产打包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招租程度将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价高者得”原则。

、标的概况 

序号

拟出租资产名称

权属情况

房屋清单

房屋所有权证号

权属面积(平方米)

总层数

结构

现状

1

江北科研办公综合区4号房屋(科研办公楼)

2020农垦佳南不动产权第0000317号

1,383.70

二层

砖混

空置中

2

江北科研办公综合区(科研试验楼)

2020农垦佳南不动产权第0000314号

899.94

二层

砖混

空置中

1.房产位置:佳木斯市莲江口农场西佳南农场江口作业区(水稻研究所江北办公区),坐标130.283E,46.883N。

2.竞价主体限制:出租方及竞买方均应为农业科研及相关行业从业者。

3.用途限制:竞得者只可用于农业科研及相关产业。

二、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禁止将房屋用于下列经营活动:

1.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居民生活秩序等其他经营活动;

2.开设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网吧、会所等娱乐场所;

3.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4.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租赁期限:5年,租赁期自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三)支付方式:采用一次性支付形式,先付后用。承租方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全部租金。

(四)履约保证金(押金)金额:按成交价年租金的20%;承租方应在签订签署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五)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电话费、煤气、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其他因经营活动需要而产生的费用;租赁期间建筑结构及承重主体的维护及维修工作及费用支出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的设施设备、房屋内外部日常修缮等工作,由承租方负责,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竞得人在竞价中应充分考虑上述费用,不得以此为由拒签合同或拖缴费用。如发生缴费拖欠事宜损害出租方利益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承租方装修应当服从出租方及物业公司的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该物业的相关规定,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审核的,应事前取得合法批准,与装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的管理费、承租方进行装修的材料费用及其他与装修有关的费用等)由承租方承担。为确保装修风格的统一协调性,承租方的装修方案应当在至少施工前15个工作日提交出租方审核,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有关主管部门报批及实施。承租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不得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承租方的装修不得对房屋的任何部位(出租方同意其改建的部位除外)或使用造成影响或损害,否则出租方或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装修,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向出租方赔偿损失。承租方应切实加强装修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对于出租方指出的不当装修施工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因承租方装修施工不当或未做好安全防范设施发生人员伤残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涉。

(七)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相关证照、许可证、环保、消防等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租赁房屋是否适合承租方实际用途,是否满足承租方证照的办理、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电气、排污)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承租方因上述相关手续或审批未办妥而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概不负责。

(八)承租方租赁该资产不得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业、对周边居民利益和生活质量有损的项目及其他等噪声(如铝合金加工等)、污染会对周边公司、居民造成较大影响的业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资产用途。承租方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租方保证在经营过程中及时、全面地完成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手续或工作。租赁期间所有安全、环保、治安等管理工作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的设施设备和运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保、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等的管理。如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将房屋设施或设备损坏,或发生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等方面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造成社会影响,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出租方有权解约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九)标的交付,以移交时的房屋现场现状为准。展示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为交付时的依据,承租方不得以交付时房屋现场现状与展示照片不符等原因放弃成交或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承租方因此放弃成交或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违约,且赔偿出租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标的的外观、结构、实际面积、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不包含可以搬迁的动产。出租方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申租方应自行考量,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申租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并报名成功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的状况及相关协议条款的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和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租赁期间,如有房屋结构发生改变的,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相关安装或维修(包括但不限于防水、管线、水电表、漏水漏电维修、房屋损耗维修等)(如有)均由承租方自行完成并自行承担费用。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对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装修装潢、安装、维修等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十)承租方不得将标的擅自转包、转租,如有需要,需向出租方递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出租方同意;不得将所租房屋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房屋租赁期间必须保持房屋整体结构不受破坏,不得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承租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建筑物、附属机械、设施及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验,使用中损坏或者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十一)公开竞价结束后,竞得方应在公示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约定时间内签署合同。竞得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的,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归产权单位所有。

(十二)申租方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房屋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意向申租方请务必现场看房了解实际情况,未看样的申租方视为对该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的确认,责任自负。成交后若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降低租金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出租人概不接受,均视为承租人违约,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如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因承租方原因需要提前退租的,承租方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支付出租方首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终止。

(十四)出租方有权因承租方违约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装修期租金,并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其他约定详见拟签署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十六)申租方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网络竞价须知》(试行)。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申租方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三、申租方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申租方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发布结果公示之日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申租方须需在资格后审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若查询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的,可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前对成交人进行查询,如成交人不符合要求的,则交易终止,申租方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与竞价。

四、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申租方被确定为预成交人后,应在公示期内携带资格审查资料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安庆街798号农垦科学院水稻研究所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未通过或未进行资格审查的预成交人视为放弃成交,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资格审查资料:

1.若为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审查申请函、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办理时须提供)。

2.若为自然人:申租方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办理时须提供)。

五、公告期限

本次交易公告时间:2025年6月16日上午8:30至2025年6月20日下午16:00(北京时间)。

六、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采用竞价方式,申租方应在公告期限内通过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http://www.kxy.com.cn/)进行报名登记,按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报名成功后可参与公开竞价。

公开竞价开始时间:2025年6月21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采取现场公开竞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承租人。

七、交易保证金

(一)交易保证金:10000元;

交纳截止时间:2025年6月20日下午16:00(北京时间)。

交纳方式: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

收款账号:23001867052050501061-0005

开户行:哈尔滨市建设银行农垦支行红旗大街分理处

申租方应在交纳截止时间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指定账户交纳足额的交易保证金。

(二)交易保证金退还遵循如下原则:

1.申租方未被确定为预竞得人,在公开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

2.申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产权交易程序,在公开竞价或竞价失败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无息返还;

(三)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1.申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相关方损失的;

2.申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申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4.申租方在公开竞价过程中违反约定公开竞价规则,扰乱公开竞价秩序的;

5.标的展示期间,不遵守规定的,扰乱展示活动,破坏标的的;

6.申租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7.申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4-8359060

人:那永光 13845452566  

张景龙 13512673172

 

 

                      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水稻研究所

                               0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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