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垦科学院纪委对院党委
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开展集体谈话工作办法
(试行)》的通知
所属分类:通知公告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  关键字: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6

各党委、党总支、院直党支部∶

为全面从严治党,精准政治监督,贯彻落实驻北大荒纪监办发〔2021〕1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院纪委出台了《农垦科学院纪委对院党委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开展集体谈话工作办法(试行)》,现将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特此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8月3日

 


农垦科学院纪委对院党委管理领导班子成员

开展集体谈话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开展好上级纪委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工作,进一步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对中共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开展集体谈话。

第三条 院纪委对院党委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开展集体谈话,一年内覆盖院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单位数量不少于五分之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纪委应当对院党委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开展集体谈话:

(一)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不力,发生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需要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

(二)党组织领导班子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注意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需要开展警示教育、专项治理的;

(四)省委巡视或集团党委巡察中发现的问题,需要院纪委跟进监督、督促整改的;

(五)政治生态建设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需要深入整改的;

(六)驻集团纪检监察组要求院纪委对院党委管理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的;

(七)其他需要开展集体谈话的(廉政教育、干部任用)等情形。

第五条 对院党委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开展集体谈话,由院纪委书记同志主谈。特殊情况下,院纪委书记可以委托院党政领导班子分管负责同志主谈。院纪委相关负责同志、列席集体谈话。

第六条 集体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集团党委、院党委工作要求、履职尽责等情况和要求;

(二)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和要求;

(三)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和要求;

(四)典型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廉政风险点和制度漏洞,需要强调存在的问题、完善的制度等情况和要求;

(五)监督检查和政治生态建设成效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需要监督提醒、专项整改的情况和要求;

(六)其他需要强调的情况和要求。

第七条 院纪委统筹安排拟集体谈话单位,机关部门拟定集体谈话方案。

集体谈话方案应当列明集体谈话主题、议程、参加人员、相关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院纪委围绕集体谈话主题,结合日常监督情况,研究起草集体谈话材料,必要时可以到拟开展集体谈话的院党委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单位进行调研。

第九条 纪委应当提前与被集体谈话的院党委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单位、部门做好对接工作,确定集体谈话的日程安排。

第十条 集体谈话由院纪委书记主持开展谈话。谈话后,院党委管理领导班子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代表党组织表态发言。

第十一条 集体谈话后,院纪委视情况可以提出书面纪检监察建议。纪检监察建议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指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等建议,督促其堵塞漏洞、整章建制。

第十二条 被集体谈话的院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单位党组织应当在本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剖析材料中对被集体谈话情况及整改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集体谈话结束后,院纪委应当跟进监督。通过参加集体谈话、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参与年度考核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对于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要及时督促反馈情况,必要时可以抽查核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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