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系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所属分类:职称评审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  关键字:职称评审   发布时间:2020/11/02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环境科研、环境管理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环境监测专业适用于从事大气、水、土壤、噪声、放射性污染源及污染物监测;生物、生态环境、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环境监测方法及标准研究;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程序设计、计算机管理;环境监测信息收集、整理及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评价;环境监测仪器开发、设备测试、维护及使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环境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电离辐射及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污染防治设施工程设计;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咨询;污染物控制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无害化原料、能源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工程评估及环境科技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环境科研专业适用于从事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研究;环境规划的研究与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及建设等的技术研究;有害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危害的研究;环境污染防治技术及设备的研究;环境质量及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环境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环境污染物分析方法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环境管理专业适用于从事环境监察、辐射环境管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环境保护计算机网络管理及数据维护、环境保护计算机应用、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咨询、清洁生产技术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环境保护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环境保护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

  (二)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理论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该方面技术方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三)了解本专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研究领域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实际工作加以运用。

  (五)了解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并基本了解其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六)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七)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曾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比较复杂和一般技术难度工作的全过程,并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二)能正确运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工作中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四)掌握计算机应用软件,并能用计算机辅助进行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参加过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实验研究等工作。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协调地进行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9项分析项目合格;

2、完成2项环境数据分析,并撰写技术报告;

3、完成国家、地方、部门的环境规划、计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1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完成1项重点污染治理工程,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完成1项市(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或技术方案的编写,通过专家论证,且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

  6、完成1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市(地级以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7、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8、完成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的编制,经环境保护部或地方政府批准颁布执行;

  9、撰写过2篇本人直接参加项目的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至少有1篇被专家公认有一定价值

10、市(地)级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环境保护工程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熟练运用本研究领域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三)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熟悉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及其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或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三)能承担或主持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

(五)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技术工作。

(六)能组织、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工作。

(七)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技术审查、鉴定工作,并进行技术把关。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的验证工作,指导本单位监测分析人员技术并能解决环境监测分析中疑难问题;

2、完成省级重大技术工作、环境质量报告、有重大影响环境问题的调查报告,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查;

3、通过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 15 项分析项目合格;

4、负责科研、开发项目计划审查、阶段检查、成果验收,主持编写的本行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重点项目的论证等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

5、完成2项重点污染治理工程,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完成2项省级评审的大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规划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经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7、独立撰写2篇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重要项目的技术报告,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价值;

  8、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9、完成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法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编制,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审议通过,颁布执行;

  10、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11、获得市(地)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奖励均指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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